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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严打囤积居奇

 发布时间:2010-07-14 00:00  来源:TBS信息中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罚款上限比现有法规允许的最高额增加了一倍。
  这份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决定立案;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查封扣押相关财物;以口头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
  先行收缴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据价格主管部门介绍,上述规定将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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