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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发布时间:2010-06-23 00:00  来源:TBS信息中心
  日前,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至20个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据了解,自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业务有序进行,操作手续便利,受到了试点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长较快,企业和银行对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扩大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另外,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个边境省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按照《试点管理办法》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其中,内蒙古、辽宁、广西、云南等四省按照《试点管理办法》选择的试点企业,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及退税手续;8个边境省的其他企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报关及退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税试点的通知》办理。
  央行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扩大,将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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