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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5-07-08 00:00  来源:TBS信息中心

  7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高质、高效、高值的综合利用。该规范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背景

  我国再生化纤行业发展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年产能、产量已分别超过800万吨及530万吨,占世界总产能、产量的75%以上。现有企业300多家,其中年产3万吨及以上的企业110家,占总产能的7成以上,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河北等地区。再生化学纤维行业的发展为纺织工业拓展新的原料来源渠道,吸纳就业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原料资源短缺、产品同质化严重、生产装备落后、研发投入不足、部分企业存在二次污染等问题。

  为了有效规范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行业布局,鼓励废弃产品的高值化、清洁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生新的污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序竞争、有保有压、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行业规范条件。

  部分内容

  《规范条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或者单纯扩大产能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建设。在“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前提下,进行改扩建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相应落后产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根据《规范条件》,现有再生化学纤维原料(瓶、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

  《规范条件》要求: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2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5吨/吨。再生涤纶短纤维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65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70吨/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6%。

  物耗方面:再生原料单耗低于1.25吨/吨,再生涤纶短纤维原料单耗低于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原料单耗低于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原料单耗低于1.05吨/吨。

  能耗方面:用于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35千克标准煤/吨,用于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40千克标准煤/吨。

  再生涤纶短纤维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 ,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综合能耗低于320千克标准煤/吨。

  此外,《规范条件》还对工艺和装备、生产企业布局、质量与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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