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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明起实施,三类费用纳入工伤险

 发布时间:2010-12-31 00:00  来源:TBS信息中心
    明天起(1月1日),刚刚经过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正式施行。新条例规定,以前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公布了本市的暂行标准。

    此外,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及社保系统完成升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齐”。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每人每天可补200元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明天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并授权北京市政府规定具体标准。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宣布,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150元/人/天,在标准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实报实销。

    按照规定,5至10级伤残职工可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市人力社保局表示,补助金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上述三个标准只是暂行的;待市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后,还需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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