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反倾销示例 怎样在跨国贸易中维护自己利益
发布时间:2010-09-02 00:00 来源:TBS信息中心
通过对此案的分析,我们能够学习如何在涉外贸易纠纷中运用贸易规则保护自己。
1995年-2009年4月,在欧盟对印度启动的28起反倾销调查中,有3起被印度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占比10.72%),其中棉质床单反倾销措施争端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
当事方未就专家组关于该争议点的认定提起诉讼。
关于执行情况的诉求
该案最令人关注的一点是印度对欧盟提出的关于执行情况的专家组调查和上诉请求。其间涉及的关于损害的要点主要有:累积评估、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适用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
累积评估
印度认为,欧盟在损害分析中应当在倾销进口总额中排除并未列入抽样调查的那部分生产商的倾销进口,该部分约占倾销进口总额的53%;而那些来自于并非作为抽样而是单独作出倾销裁定的生产商的进口量中必须有同样比例的进口被认为不构成倾销。印度认为,任何其他认定构成倾销的方式均违反了第3.1条项下的损害裁定应该以“肯定性证据”和“客观审查”为依据的义务。
欧盟坚持认为,其有权将那些没有作出不构成倾销裁定的生产商的所有进口作为倾销对待,无论这些生产商是否被单独调查过,包括那些没有被纳入抽样的合作生产商和非合作生产商。在这方面,欧盟指出,《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10条允许调查机关只对有限数量的生产商进行单独的倾销调查。
专家组认为,《反倾销措施协定》并未要求调查机关根据不构成倾销的进口在抽样中所占的比例为依据来确定那些来自于抽样之外的生产商在损害分析中可以被恰当认为构成倾销的进口产品数量。因此,专家组裁定,欧盟在本案中考虑“倾销进口”问题时并未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和3.2条的规定。
上诉机构的结论为,关于可归于在本调查中未被单独审查的生产商或出口商的进口产品数量,欧盟未能按照《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和3.2条所明确要求的那样在“肯定性证据”和“客观审查”的基础上确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数量”。但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关于“(反倾销措施)协定并未要求调查机关”按照印度在上诉中建议的特定方法,“依据抽样生产商倾销进口产品的比例来为损害分析确定未被抽样的生产商,可被正当视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的结论。因此,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报告第6.144段中的认定(即欧盟关于“倾销进口”的认定并未违反《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和3.2条),并裁定欧盟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和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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