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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浙江立法:将廉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群体

 发布时间:2010-08-23 00:00  来源:TBS信息中心
    浙江省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廉租房保障范围由原来主要倾向于低保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家庭,让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据了解,浙江省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来自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省共建设廉租住房77.83万平方米,累计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5.44万户。

  浙江省人大财经委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存在“两个夹心层”,其中之一就是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保障对象扩面势在必行。

  杭州市政府在2008年就提出,从当年起的三年内,分别解决低保标准1.4倍、1.7倍、2倍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

  浙江省政府在其公布的省政府令《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指出,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而在此前,浙江省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主要为低保家庭。

  办法还规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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