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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7 00:00  来源:TBS信息中心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财企[2014]59号

国资委、教育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文资办、民航局、贸促会、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有关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关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

  三、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3〕191号)执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四、请各预算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交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的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分类表

财政部
2014年4月17日

 

附件:  
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分类表
第一类
1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二类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0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5国家电网公司1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1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7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1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8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第三类
16中国铝业公司30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7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31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18中国黄金集团公司32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19宝钢集团有限公司3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0鞍钢集团公司34东风汽车公司
2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35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22中国化工集团公司36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23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37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24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38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25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39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26中国航空集团公司40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7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41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28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42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29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43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4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65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45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66中国中丝集团公司
46华侨城集团公司67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47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68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48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69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49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70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50中国盐业总公司71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51中国中纺集团公司72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2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7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53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7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54中国工艺(集团)公司75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55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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