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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道

新乡化纤(000949)第二十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4-03-25 00:00  来源:TBS信息中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3月24日上午9点30分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355,701,194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90%。

   2.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了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报告及报告摘要见2014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

   (1)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1)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3年实现净利润3031.91万元人民币。

   2013年,公司主要产品粘胶短纤维、粘胶长丝主要原材料价格较去年同期相比有不同幅度的下降,氨纶纤维市场价格有所回升。在此期间,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开拓市场、调整产品结构,强化内部管理,2013年公司经营业绩实现扭亏。

   由于公司正在组织实施年产2×2万吨超柔软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资金需求量较大,为保证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的现金利润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见2014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

   (1)表决情况:

   同意13,137,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回避。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刘蓓蕾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二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二次(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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