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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发展历程一览

 2007-07-11  
[1985年3月] 国务院正式发布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1995年7月] 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从13%下调至10%   
[1996年12月] 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从10%下调至6%   
[1998年1月] 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重新上调至11%   
[1999年1月] 国家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上调至13%   
[1999年7月] 国家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3%上调至15%;将服装退税率从上调至17%  
[2001年7月] 国家将棉纱、棉布、棉制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5%上调至17% 
[2004年1月] 将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5%、17%下调至13%。同时,出口退税改为由中央地方共同负担,即超基数部分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2006年9月15日] 国家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11%   
[2007年4月15日] 或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由11%下调至9%,服装由13%降至9%,化纤长丝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也将由9%降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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